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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2024)
发布时间:2024-07-09 10:55:35      点击次数:2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舍得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在舍得慈善会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1. 基本信息: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主要职能,以及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网络平台等。

2.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 慈善项目有关情况: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公开项目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后,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收入来源、支出情况等。

4.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在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5.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责任

第四条 本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人、流程和时间要求,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本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公众的便捷获取。

第六条 本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条 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本会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若本会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及时公开应公开的事项或公开的事项不真实,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经舍得慈善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后的制度应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惠州市舍得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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